他巧妙地将自己的行为,纳入到官吏的本分之中。
“反观‘诽谤’之罪,《贼律》释其要义为‘惑乱民心’。下吏之上书,密封直呈,未曾有一字流于市井,未曾有一言传入闾巷,如何‘惑乱’?如何‘诽谤’?” 他死死抓住“诽谤”罪成立的客观要件——公开性与危害结果,穷追猛打。
“若只因探讨律法条文,言辞与上意或有不合,便可被冠以‘诽谤’之名,” 张苍的声音陡然拔高,带着一种悲愤与决绝,“则请问丞相,请问诸位大人!《秦律》洋洋数万言,其中可有不妥之处?可能商榷?若不能商榷,则律法何以臻于完善?若商榷即为诽谤,则律法岂非成了不容置疑、不容思考之天条?此绝非商君‘移风易俗’、‘法不阿贵’之本意!此乃将‘法’之公器,沦为了‘术’之私用!”
“法”与“术”!
这两个字再次被抛出,如同投入滚油的冷水,让殿内不少官员脸色骤变!
尤其是一些真正的法家信徒,眉头紧紧锁起。
商鞅重“法”,申不害重“术”,虽然都是法家分支,但核心理念确有差异。
张苍此言,无异于在指责有人打着“法”的旗号,行“术”之实,玩弄权术,构陷于人!
“狂悖!”廷尉丞吴石再也忍不住,厉声喝道,“张苍!你竟敢妄议先贤,污蔑上官!”
“下吏不敢妄议先贤!”
张苍立刻反驳,语速极快,逻辑丝毫不乱,“下吏只是就事论事!‘法’者,编着之图籍,设之于官府,而布之于百姓者也!其核心在于客观、明确、稳定,使万民知所避就!‘术’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者也,藏于胸中,潜御群臣!二者皆为国器,本可相辅相成!”
他清晰地阐述了“法”与“术”的区别,随即话锋一转:
“然,若以‘术’之手段,行‘法’之名,因言废人,因异见而定罪,则‘法’之客观性何在?稳定性何在?今日可以‘诽谤’罪我,明日是否可因其他模糊罪名罪他人?长此以往,律法条文形同虚设,定罪量刑全凭上意或……某些人之私心!则《秦律》之尊严,荡然无存!此非下吏一人之危,实乃大秦法治根基之危!”
他再次将个人案件,提升到了国家法治根基存续的高度!